| 陈铜锤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0:43:17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9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铜锤,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 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铜锤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铜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陈铜锤在汝州市朝川街新时代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将网友于XX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小米2型直板智能手机盗走,藏匿在自己家中。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铜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陈铜锤的供述,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杨XX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铜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铜锤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退事主,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铜锤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