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志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0:38:17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志博,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建国,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志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志博及其辩护人程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贾志博驾驶豫M25122(系挪用牌照)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市丹阳路与物丰街交叉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XX驾驶的豫D2535警(系挪用牌照)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XX受伤,两车受损。经法医学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贾志博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李XX与被告人贾志博之父贾XX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贾志博之父贾XX赔偿被害人李XX现金50000元,被害人李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贾志博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志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贾志博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贾XX的证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汝公交认字[2012]第1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金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45号伤情鉴定意见书,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金正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346伤残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及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志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是无牌证车辆而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志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晓 辉 审 判 员 刘 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飞
二○一三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权 俊 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