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亚许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20:51:08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31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许,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许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亚许酒后无证驾驶豫D2K710号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大陈村路段时,与杨XX驾驶的豫MF682号面包车相撞,摩托车倒地时又与陈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亚许及摩托车乘座人王XX、穆XX受伤,陈XX和电动车乘座人杨二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亚许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王亚许血液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案发后,杨XX赔偿王亚许、穆XX、王XX各项费用共计13400元,杨XX、王亚许共同赔偿陈XX、杨二X各项费用共计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王亚许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杨XX、陈二X、穆XX、王XX的证言,河科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39号王亚许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许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醉酒程度、车辆受损及赔赔偿情况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延 兵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 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