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杜兴占、臧合英、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17:4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52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培安,男,汉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爱,女,汉族,1951年2月15日出生,系宋培安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海英,女,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系宋培安儿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东原,男,汉族,2003年8月26日出生,系臧海英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富民北路(西岗村)。 法定代表人:徐献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兴占,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臧合英,女,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住所地:新乡市新华区新辉路。 法定代表人:张希战,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杜兴占、臧合英、新乡市红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应与杜兴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其对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应当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杜兴占在本案中所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两种性质不同的赔偿责任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培安、李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