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杨贵先因与被申请人万云雷及一审被告冯凯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20:4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53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贵先,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云雷,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 一审被告:冯凯凯,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 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国泰财富中心8层。 负责人:时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贵先因与被申请人万云雷及一审被告冯凯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贵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万云雷醉酒、无证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杨贵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杨贵先的雇员冯凯凯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超载车辆,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杨贵先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杨贵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贵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贵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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