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因与被申请人周洁文、李普及一审第三人张燕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8:06:4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59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司晓豪,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慧,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胜坤,女,汉族,1983年10月3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凤兰,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洁文,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普,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张燕燕,女,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因与被申请人周洁文、李普及一审第三人张燕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因双方当事人未对合伙经营的财务账册进行规范操作,均不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财务凭证及账册,致使无法清算,一、二审法院就双方主张返还投资款问题,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可在合伙清算条件具备时进行协商或另行起诉处理。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晓豪、赵慧、孙胜坤、杨凤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 梦 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