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a与徐b离婚纠纷一案

2016-07-10 22:24
闫a与徐b离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7 18:06:1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魏北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闫a,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许昌市魏都区x号,身份证号码410523xx。

    委托代理人:朱a,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b,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x号,身份证号码411002xx。

    原告闫a因与被告徐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荣胜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a及其委托代理人朱a,被告徐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a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4日生一子徐xx。婚后由于原告生了一个儿子,被告对原告不尽丈夫责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在外面跟其他女人非法同居。2009年10月22日曾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会改正,否则同意自愿离婚,但被告屡教不改,于2011年8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但事后被告反悔,不同意协议离婚。2011年春节前,因被告无故找事和原告生气,原告回到娘家,分居已经有两年多。鉴于上述原因,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不能再共同生活。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解除离婚关系;婚生子徐xx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徐xx年满18周岁。

    被告徐b辩称:第一,原被告认识七年才结婚,而且原告不顾家人反对与被告结婚,证明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第二,原告所说的被告母亲嫌弃原告生了儿子而不是女儿,那只是老人的随口一说,被告也没有对家庭不管不顾。第三,原、被告确实签过离婚协议书。被告以前在生活作风上是有过错误,但签写离婚协议是因为生活琐事,双方生气,原告闹离婚,被告为了维护婚姻才签的。第四,原告所说的分居两年,是无稽之谈,这只是原告为了离婚所找的一个借口。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现在接触很多所谓的高端人群,嫌弃被告目光短浅,完全不是原告所说的那样因为生活作风问题。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于2007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名徐xx。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来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开始生气。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完整和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荣 胜

                                          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朝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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