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国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55:08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9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胜,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国胜酒后驾驶豫A5035K轿车沿荥阳市豫龙镇碾徐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乡村美食饭店门口处时,将饭店门口的一根钢管撞断,钢管将黑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白色苏杰电动车砸坏。经鉴定,被告人杨国胜的血醇含量为267.86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现被告人杨国胜与被害人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黑某某各项损失3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赔偿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杨国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国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国胜酒后驾驶豫A5035K越野车沿荥阳市豫龙镇碾徐村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乡村美食饭店门口处时,将饭店门口的一根钢管撞断,钢管将被害人黑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白色苏杰电动车砸坏。经鉴定,被告人杨国胜的血醇含量为267.86 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现被告人杨国胜赔偿黑某某各项损失300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国胜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赔偿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国胜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国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国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赵晨昊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平 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