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毛春涛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51:42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63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春涛,男,1966年1月2日出生。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春涛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春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11日,被告人毛春涛和陈××、周××与浉河区吴家店镇湖塘村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毛春涛等三人承包湖塘村400亩的林场,期限是十年,毛春涛等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承包金80000元。合同签订后毛春涛等一直未交付承包金。2007年10月,毛春涛向王××谎称自己拥有吴家店镇湖塘村300亩松树要砍伐,并以办采伐证为由要求王××预付定金50000元,王××同意后,10月5日,毛春涛打电话让王××送50000元到浉河区林业局办采伐证,毛春涛拿到50000元后让王××在林业局等着,称其去林业局财务室交钱办理采伐证,回来后毛春涛谎称已将钱交到林业局财务室办证,并承诺马上可以砍伐交货,并向王××出具63400元的定金收条(含之前欠款13400元)。因迟迟不能砍伐,王××遂要求退款,而毛春涛却以种种借口推脱,直至最后断绝与王××的联系。经查证:浉河区吴家店镇湖塘村火炬松2007年度没有被批准采伐;浉河区林业局财务股没有收到毛春涛交来的吴家店湖塘村300亩松树砍伐款634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春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黄××、周×、魏××的证言,浉河区林业局证明,承包合同书,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春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春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退赃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春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