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李利民与被申请人葛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53:1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5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利民,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蓓,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李利民与被申请人葛蓓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违背常理,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李利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利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利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