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范泽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9:13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231号 |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泽林,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2001年9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11月5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于2011年8月3日被抓获,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家铭,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字(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泽林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浉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泽林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继良,被告人范泽林及其辩护人武合讲、张家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8日,四川绵研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绵研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范泽林任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05年7月12日,该公司获得四川省农业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四川省,有效期至2010年7月12日;以及(川)农种生许字(2005)第0095号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的品种有:冈优26、冈优734、冈优838、冈优718、冈优802、协优57、金优10号、豫玉18、豫玉23、农大3138、宜油12、川油18、绵阳28、绵阳30、绵阳31。2008年7月11日,因三年有效期满,绵研公司再次申领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为:冈优22,中农大236,贵毕302,中单2号(08年有效),鲁单203(08年有效),濮单6号(09年增加),南油9号,宜油12,川油18,蜀杂9号(09年增加),蜀杂11号(09年增加),蜀麦375,宜麦7号,绵农6号。 2008年12月,绵研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浉河种业批发部负责人杨××签订了区域内独家经销合同书及专用凭证,约定:绵研公司销售给经销商杨××冈优王、冈优1号、绵研188(冈优22)种子,并向杨××提供农作物种子经销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合同签订后,绵研公司供给杨××冈优王65件,价值48750元;绵研188(冈优22)105件,价值78750元;冈优多系1号(冈优1号)100件,价值65000元,上述共计价值192500元。杨××将冈优多系1号种子销售给浉河区、平桥区等地农民种植,出现抽穗过早、生育期短等严重质量问题,经杨××多次通知绵研公司进行协商但无果。经被害人申请,2009年7月27日,信阳市种子管理站委托专家进行冈优多系1号田间鉴定,认定冈优多系1号是由另一品种冒充,属假种子。2009年8月31日,经平桥区农业局委托专家对平桥区种植的冈优多系1号2129亩进行测产,结论是:造成种植户直接损失894100万元。2009年8月28日,经信阳市浉河区种子管理站委托专家对浉河区种植的冈优多系1号2871亩进行测产,结论是:造成种植户直接损失859404.6元,两区共计损失1753504.6元。 另查明: 2008年5月4日,四川省农业厅下达通知: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冈优多系1号”等19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使用,各种子企业不得再经营已经停用的品种的种子,违者按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而从绵研公司销售给杨继良的冈优多系1号品种包装袋上显示:冈优多系1号是川审稻55号审定稻,绵研公司故意将包装袋正反两面上的“多系”二字在字体(小)和色彩(同色系)上进行了修饰处理。 上述事实,有如下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范泽林供述:四川绵研种业有限公司是在绵阳涪城区工商局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妻子谢××,我任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业务。公司有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2007年河南信阳的杨××买了我公司一批水稻和少量玉米种子,2008年下半年,杨又到我公司购买了水稻种子“冈优1号”“冈优22号”“冈优王”三个种类及三个品种的小包装袋,共价值195500元,其中“冈优1号”水稻种子价值65000元,该型号的水稻属中期稻,我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不包括“冈优1号”,但是其他公司委托我公司生产这个品种,具体哪个公司我记不清。至于该稻种播种后出现什么情况,杨××从没给我联系过,我确定我供应给杨××这批次的冈优1号水稻种子没有任何问题。 2008年生产的“冈优1号”除销售给杨××外,还有罗山的黄×、湖北的余××。2008年余××在我公司购买“冈优多系1号”(冈优1号)和“绵研188”( 冈优22号)两种中稻种子,其中25000斤种子出现早熟可能是工人把早稻种子装入中稻包装袋中,我接到随州市种子管理部门的鉴定通知后,害怕被农民打没敢去。我公司没有技术人员,平时的生产技术就我管,我也没有技术职称。 2、被害人杨××陈述:2008年12月,我到绵阳与绵研公司经理范泽林谈购买公司种子事宜,12月底我同事王有志以我的名义与绵研公司法人谢××签订了品种区域内独家经销合同书(冈优王、冈优1号、绵研188号),该公司同时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农作物种子经销授权书原件各一份。种子款共计195500元(含种子外包装袋款)。出现问题的是“冈优1号”水稻种子,共5000公斤,价值65000元。该种子陆续销售给浉河区、平桥区的乡镇经销商,零售给农户一部分,今年七月以来就有农户反映这批“冈优1号”稻种长势不好,不扬花,结实率低,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后,我要求分销商立即按程序委托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在此之前我多次打电话到绵研公司及范泽林、谢××,但二人手机已处于关机状态联系不上,绵研公司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也不予理睬。我和罗山万升种业的黄××一起于7月13日到四川绵研公司交涉,让公司派人过来实地检测,但被拒绝,我回来后申请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组织专家进行大田鉴定,经鉴定为假种子。后农户要求我们经销商赔偿,我又于2009年8月18日向绵研公司发函要求他们派人过来进行田间测产被拒绝,迫不得已,我们向平桥区、浉河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于8月份对种植的“冈优1号”大田进行产量测产,经检测共损失1753504.6元。证人王××、黄××证实内容与上述陈述一致。另有2009年8月18日杨××寄给绵研公司田间测产邀请函一份在案佐证。 3、被害人杜××陈述:今年2月2日和3月9日我从浉河区种子公司杨××处分别进了1500斤和700斤“冈优多系1号”稻种,全部销售到明港、查山、胡店、肖店周边乡镇。开始秧苗还可以,7月份发现提前抽穗、早熟、减产,全部出现了问题。大约种有1600亩,销售到180户左右,平均每亩减产300斤左右,损失约30万元。 4、被害人卢××陈述:我去年卖的“冈优1号”稻种长势很好,群众反映好。今年从浉河区种业公司杨××处购进800公斤“冈优1号”稻种,种植后抽穗早,结实率低,群众普遍反映产量低,给农户造成很大损失。另有被害人李××、刘××、杨××、范××等农民陈述与上述内容一致。 5、绵研公司(川)农种生许字(2005)第0095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品种:冈优22、中农大236、贵毕302、中单2号、鲁单203、濮单6号、南油9号、宜油12、川油18、蜀杂9号、蜀杂11号、蜀麦375、宜麦7号、绵农6号(有效期2008年7月11日至2011年7月11日)及绵研公司(川)农种经许字(2005)第25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有效区域为四川省(有效期至2010年7月12日)。 6、2008年12月28日绵研公司与杨××签定冈优王、冈优1号、绵研188品种区域内独家经销合同书、专用凭证和经销授权书证实:绵研公司销售给杨××绵研188(冈优22)105件,价值78750元;冈优王65件,价值48750元;冈优多系1号(冈优1号)100件,价值65000元,以及包装袋等共计价值192500元。另有杨××销售给其他经营户冈优多系1号的凭单及台账相印证。 7、2008年5月4日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我省主要农作物第五批停止使用品种的通知>证实:对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明显缺陷或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冈优多系1号”等19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停止使用,各种子企业不得再经营已经停用的品种的种子,违者按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诱发群体事件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8、信阳市种子管理站鉴定意见书证实:2009年7月27日,对平桥区明港镇村民反映的冈优多系1号存在的问题,经专家实地勘察分析论证认定:“冈优多系1号”由另一品种冒充,属假种子。2013年5月3日河南省种子质量检验站说明证实:信阳市种子管理站受平桥区综合农业执法大队委托,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四川绵研种业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杂交水稻“冈优多系1号”涉嫌假种子进行了田间鉴定,该鉴定的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果有效。信阳市种子管理站具有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的资格。 另有冈优多系1号农田现场拍照、绵研公司“冈优多系1号”种子包装袋及照片,杜××、卢××等农民要求进行田间测产定损的申请及信阳市平桥区农业局关于“冈优多系1号”稻种早熟情况的调查报告在案佐证。 9、2009年8月26日、8月31日平桥区农业执法大队对明港、平桥等地“冈优多系1号”进行田间抽样测产,定损报告证实:“冈优多系1号”2129亩水稻平均亩产369.7公斤,损失资金89.41万元。 10、2009年8月23日、8月28日信阳市浉河区种子管理站对浉河区域内种植的“冈优多系1号”进行测产,定损报告证实:“冈优多系1号”2871亩水稻平均亩产391.7公斤,损失资金859404.6元。 另有公安机关关于绵研公司的说明、专家鉴定资质证书、杨××个体营业执照、杨××与农民签订的赔偿协议及收条,范泽林前科判决书和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同时《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从四川绵研公司与经销商杨××签订的合同书、专用凭证及实际供货情况可证实,绵研公司将未经生产许可、审定的冈优1号、绵研188和冈优王分别冒充冈优多系1号和冈优22号种子进行生产或销售。从绵研公司销售给杨××的冈优多系1号品种包装袋上可看出,冈优多系1号是川审稻55号审定稻,包装袋正反两面上的“多系”二字因做了字体和色彩上的修饰处理,以至于很容易将冈优1号与冈优多系1号混同。而2008年5月4日,因冈优多系1号等19种种子失去使用效能,四川省农业厅即已下文通知停止使用。作为绵研公司实际负责公司生产、销售、管理的被告人范泽林对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及上述通知应当明知。然而,范泽林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混淆种子品名,采取欺骗手段将未经生产许可、审定的冈优1号冒充冈优多系1号种子(已经失去效能)进行生产、经营,因而该冈优1号依法应认定为假种子。本案中,无论被告人范泽林辩解其生产、销售给杨××的是“冈优1号”假种子,还是已失去效能的“冈优多系1号”,其后果是绵研公司的冈优多系1号(冈优1号)销售给浉河区、平桥区农民种植后,造成两区农户17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故其行为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涉案种子鉴定不合法而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涉案种子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结论不可采信的意见,经查: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而本案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后,绵研公司及被告人拒不到场处理,因而浉河区、平桥区种子管理部门根据被害人申请并委托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符合程序规定,鉴定内容合法,其结论可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不应追究被告人个人非法经营责任的意见,经查,绵研公司系于2003年4月28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范泽林在公司负责全面工作,公司与被害人杨××签订独家经营种子合同书,销售给杨××未经许可的“冈优王”及“绵研188”水稻种子的行为应属单位行为,依法应追究绵研公司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因销售金额为127500元尚不足单位犯罪的追诉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泽林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泽林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 琼 审 判 员 董亚男 审 判 员 侯海臣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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