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军与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7:17 |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马民一初字第00176号 |
原告王军,男,1966年10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春,女,1964年4月30日生。 被告王卫星,男,汉族,约38岁,系焦作市恒利达物资有限公司法人。 原告王军诉被告王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军起诉被告王卫星要求归还借款99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军于2013年5月15日死亡,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自2013年5月15日起已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月霞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安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