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胜军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42:47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刑初字第428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胜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胜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弘劼、被告人田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田胜军酒后驾驶豫A302U9号轿车沿本市二七区桐树洼村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李xx家门坛相撞,致车辆、门坛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胜军血醇含量为249.26mg/100ml。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当场将被告人田胜军抓获。被告人田胜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胜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胜军犯危险驾驶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田胜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田胜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田胜军已赔偿李xx经济损失,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田胜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胜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永毅 二〇一三年 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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