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徐芳科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32:18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少刑终字第3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芳科,男,1973年8月19日生。 辩护人王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芳科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芳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晁艳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徐芳科及其辩护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芳科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人证言相互矛盾,通话清单和GPS定位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徐芳科无罪。 出庭检察员意见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李东华 审 判 员 赵广红 代理审判员 邢 燕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文瑞
安法网9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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