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化荣要求宣告苏伏梅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31:37 |
| 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宣失字第2号 |
申请人张化荣,女,成年。 申请人张化荣要求宣告苏伏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化荣诉称:其与被申请人苏伏梅系婆媳关系。苏伏梅因精神有病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以上(有公安部门证明),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苏伏梅失踪。 经查:苏伏梅,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系申请人张化荣之子文利锋之妻(文利锋已于2011年10月20日死亡)。苏伏梅于2002年10月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4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苏伏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伏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伏梅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公告寻找期间届满后,仍不知其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苏伏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俊道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文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