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红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29:45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7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红涛,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2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红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红涛翻墙进入荥阳市豫龙镇焦寨村陈某某家中,在其堂屋套间的柜子里盗窃现金1400元。现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现场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乔红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红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乔红涛翻墙进入荥阳市豫龙镇焦寨村陈某某家中,在其堂屋套间的柜子里盗窃现金1400元。现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红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红涛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乔红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红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焦焕利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