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相锋与冯向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24:12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1299号 |
原告冯相锋,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向凡,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相锋与被告冯向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相锋,被告冯向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月23日生育一子冯xx。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矛盾不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事后二人也无法有效沟通。2012年7月份,我与被告又发生了争吵,被告一走了之,把孩子留在家中,不管不问,到现在也没回过家。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冯xx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但我要抚养孩子,由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2日生育一子冯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曾有生气、吵架现象。2012年7月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尊重和理解。原、被告已育有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因家务琐事偶有争吵再所难免,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彼此关心,定能和好如初。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相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相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红 侠 审 判 员 王 少 磊 人民陪审员 李 佩 佩
二 O一三 年 九 月 三日
书 记 员 李 慧 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