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朋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8:29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29号 |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朋雷,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素玲,女,1985年出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西黄刘村,系李朋雷的妻子。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朋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朋雷及辩护人曹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朋雷携带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来到本市鼓楼区丁角街13号楼2单元3楼东户王××家,将王××家防盗门打开进入一卧室内,从一个黑色腰包里盗窃现金1450元。后被告人李朋雷在逃跑途中被失主王××等人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朋雷携带工具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朋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李朋雷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也给失主进行了补偿,失主没有受到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收条一份。证明李朋雷的家属支付给失主补偿费2000元(已实际履行),并得到了失主的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朋雷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朋雷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亦无异议,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收条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工具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李朋雷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回,其家属又对失主予以补偿,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朋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随卷转来赃款一千四百五十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发还被害人王××。随卷转来作案工具—“T”型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翠娜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申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