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蒙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0 21:55
被告人王蒙福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6:34
解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解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蒙福,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11日临时羁押于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3年1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23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蒙福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蒙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8日,被告人王蒙福通过中联储投资有限公司,用假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杨XX,骗取杨XX现金22500元。赃款被挥霍。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王一X、王二X证言;被害人杨XX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王蒙福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蒙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蒙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蒙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对犯罪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应该构成合同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人王蒙福经王一X介绍,通过以其已经出卖给他人的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方庄焦煤(集团)方庄矿家属院的房产与被害人杨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用该房屋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XX的信任,向被害人杨XX借款30000元,王一X从中收取好处费1500元。从借款到案发,被告人王蒙福一共支付给被害人杨XX6000元。综上,被告人王蒙福诈骗金额为22500元。赃款已被挥霍。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蒙福供述:2011年8月份我因做生意急用钱,就找到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公司名字不记了,只记得老板叫王一X。通过王大臣介绍,杨XX愿借给我3万元,我以我位于焦作市修武县方庄镇金科路西小区3号楼一单元1楼的房子做抵押,我将事先做好的假房产证抵押给杨XX,同时和杨XX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并口头约定,我的借款到期不还,过一个月变为6万元,再超过一个月变为12万元,我给杨XX打了一个12万元的收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让杨XX放心将钱借给我。杨冬琴借我3万元,用期2个月,王大臣和我约定月息1毛钱,王大臣和杨XX之间月息是多少我不知道;当时先扣除1个月利息3000元钱。后来我嫌王一X要的利息太高,我就隔过王一X直接与杨XX联系,以月息5分给杨XX钱。我一共还杨XX利息6000元,另外给王一X1500元介绍费。我抵押给杨XX的房是2002年买我姨夫贾和平的房子, 2008年将房产证过户到我的名下,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还是我姨夫贾和平的名字;在2011年5月份我因急用钱,通过我表妹夫介绍,以10万5千元钱卖给了修武县方庄镇的武某,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武某先付我6万元钱,余下4万5千元钱,等过户时再一起付清。武某问我要这套房子的手续,因为房产证我丢失了,我就通过街边办证的电话联系,做了个假房产证,连同土地证一起给了武某。

2、被害人杨XX报案及陈述:2011年8月8日我通过中联储投资有限公司的经理王一X认识了被告人王蒙福,我和被告人达成借款协议,我借给王蒙福3万块钱,月利息5分,他把他在方庄焦煤方庄矿家属院3号楼一单元一楼北户房抵押给我,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如果到期王蒙福借我的钱没还上,过一个月借款变为6万元,再超过一个月变为12万元,他把这套房抵给我,我们两清。为此王蒙福给我打了一个3万元的借条,一个6万元的借条,一个12万元的收条。王蒙福借款后一共还过我利息6000元,王一X介绍我借给王蒙福钱,提了1500元好处费。借款到期后王蒙福不还钱,我就去方庄他抵押的房子那,发现房子已经被出租了,房东说2011年4月份就从王蒙福的手里将房买了,但一直没过户,之后我就给王蒙福打电话,但王蒙福一直不接电话。后来我就拿着王蒙福抵押给我的房产证去修武县房管局去问,那里的工作人员说这本房产证是假的。

3、证人王一X证言证实:2010年8、9月份,通过其介绍,王蒙福用他在修武县方庄镇的房子做抵押,借杨XX三万元钱,王蒙福借钱时说,如果到期还不了,超过一个月借款变为6万元,再超过一个月变为12万元,王蒙福就把他的房以12万元抵给杨XX,为此王蒙福与杨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蒙福先给了一个月利息1500元钱,同时其提1500元钱。过了八、九个月,王蒙福还不上杨XX的钱,其和杨XX到方庄煤矿家属院查看上述房屋时,发现房被一个叫武某的买走了,杨XX就报案了。

4、证人王二X证言:2010年冬天,王蒙福在方庄煤矿家属院3号楼1单元1楼的住房上贴出售房信息,我丈夫相中了这个位置,就给王蒙福联系,当时王蒙福要壹拾肆万元。我不同意购买,就一直没买。到2011年5月12日以壹拾万伍仟元钱与王蒙福成交了。我家给王蒙福一次性付清了,我当时要求王蒙福过户,王蒙福以有事要处理没时间为由,一直拖着没过,但他把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给我了。房产证上是王蒙福的名字,土地使用证是贾和平的名字,贾和平是王蒙福的姨夫,王蒙福从贾和平手中买的这套房。

5、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11月29日王蒙福给杨XX汇款3500元。

6、王蒙福与杨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王蒙福给杨XX出具的借条以及收条证实:王蒙福向杨XX借款时王蒙福出具的收、借条情况以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7、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以及房产证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王蒙福抵押给被害人杨XX的房产证的情况。

8、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蒙福抵押给被害人杨XX的房产证系伪造房产证。

9、购房协议以及修武县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证实:贾和平将修武县方庄焦煤(集团)方庄矿家属院的房屋转让给被告人王蒙福的事实。

10、修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检察日报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蒙福抵押给被害人的房屋经法院判决归武某所有。

11、天津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蒙福被抓获临时羁押的事实。

12、抓获经过、抓捕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王蒙福到案经过。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蒙福的身份等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蒙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其已经出卖给他人的房产与被害人杨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用该房屋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财物计人民币2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蒙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蒙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225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三、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李  婧

                                             人民陪审员     郭守仪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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