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崔娜与被告杨红克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14:48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襄民初字第51号 |
原告:崔娜,女,1979年8月25日生 。 被告:杨红克,男,1976年11月17日生 。 原告崔娜与被告杨红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娜、被告杨红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娜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9月20日生育儿子杨世权,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为不端,但原告毫无怨言,只希望被告好好做人,被告因犯罪被判入狱后,被告家人未让原告及儿子感觉一丝温暖,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杨世权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证据2、丁营乡崔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从2010年2月份一直在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原告娘家居住。 证据3、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杨红克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哥哥代为抚养。 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9月20日生育儿子杨世权,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1月1日被告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告被逮捕后原告在其娘家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生活、居住至今。2012年12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杨世权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方面,原、被告儿子现随原告生活,被告正在服刑期间,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被告儿子杨世权由原告崔娜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全部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娜与被告杨红克离婚。 二、原、被告儿子杨世权由原告崔娜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文献 助理审判员 樊高峰 人民陪审员 马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薛宝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