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国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7:08:1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44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选,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马国选酒后驾驶一辆豫AJ769T货车沿荥阳市万山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清兰轩饭店附近从左侧超车时与沿万山南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豫A227WY轿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马国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4.6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现被告人马国选与苏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苏某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国选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国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期八日予以折抵,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焦焕利 审 判 员 赵 睿 审 判 员 杨 云
二О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 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