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山虎信用卡诈骗一案

2016-07-10 21:41
李山虎信用卡诈骗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17 16:55:2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牟刑初字第42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山虎,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5月10日、5月24日、8月27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山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山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山虎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01521311040597的信用卡(最高透支额度25000元),并开始透支使用。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李山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在中牟县北环路附近尚宝建筑材料店内透支现金24200元,2012年6月8日最后还款2100元后延滞拖欠,后经银行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止2012年12月23日,李山虎共计欠款29943.04元,其中含本金24325元、利息2900.47元及相关杂费2717.5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山虎于2013年5月3日归还广发银行32906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山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山虎在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01521311040597的信用卡(最高透支额度25000元),并开始透支使用。2012年3月9日,被告人李山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在中牟县北环路附近尚宝建筑材料店内透支现金24200元,2012年6月8日最后还款2100元后延滞拖欠,后经银行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截止2012年12月23日,李山虎共计欠款29943.04元,其中含本金24325元、利息2900.47元及相关杂费2717.57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山虎家属于2013年5月3日归还广发银行32906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山虎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张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山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透支方法,骗取银行现金,数额较大,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据此,应对被告人李山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能够归还欠款,被告人系初犯,悔罪深刻,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自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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