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保宁抢夺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56:14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牟刑初字第39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保宁,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先后于同年7月11日、8月8日分别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保宁犯抢夺罪一案,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保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梁保宁窜至中牟县中牟大厦附近,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手拿一女式手提包沿着中牟县青年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遂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中牟县防疫站对面的人行道处时,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抢走。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698元、银行卡两张及钱包一个。现该被抢夺手提包、钱包、现金698元及银行卡两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抢夺手提包及钱包共价值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保宁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梁保宁在中牟县中牟大厦附近,看见被害人王某某手拿一女式手提包沿着中牟县青年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走,遂尾随王某某至中牟县防疫站对面的人行道处时,乘王某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抢走。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698元、银行卡两张及钱包一个。现该被抢夺手提包、钱包、现金698元及银行卡两张已追回并发还王某某。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手提包及钱包共价值196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保宁家属对被害人王某某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保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在上述规定幅度内定罪量刑。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被害人予以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综合酌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保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自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留芳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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