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徐瑞洁要求宣告孔学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53:33 |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解民一特字第1号 |
申请人徐瑞洁,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 申请人徐瑞洁要求宣告孔学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孔学玉,男,系申请人徐瑞洁的丈夫。申请人徐瑞洁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7年7月9日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女,大女儿名孔婷婷,二女儿名孔祥乐。2006年3月,被申请人因突发性脑溢血瘫痪至今,生活不能自理。2006年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申请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申请人为二级伤残。被申请人瘫痪期间,申请人一直照顾其生活。现因两个女儿上学,申请人需要外出打工,且因被申请人常年瘫痪在床,生理上无任何意识和反应,申请人的生活很无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申请确认孔学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孔学玉目前生命体征存在,但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在自主行动、进食、大小便、起居、入浴等方面完全不能自理,全需依赖他人辅助,其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鉴定意见为:目前孔学玉的社会交往能力、行为能力完全丧失。据此,本院认为应认定孔学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徐瑞洁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孔学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孔婷婷为孔学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周荣应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