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国防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9:04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5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防,男,1972年5月1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8日21时13分左右,被告人王国防驾驶一辆豫AR5494号两轮摩托车沿新密市王超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城关镇甘寨新农村路段时,与公路西侧的两行人相撞。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王国防满身酒气。民警遂将王国防当场控制,并带至新密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抽血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国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3mg/100ml。被告人王国防于2012年11月16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国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国防所犯危险驾驶罪罪行,依法依法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国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黄艳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