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全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8:4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荥刑初字第31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玉,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全玉驾驶自卸车沿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楼村村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该货车大箱液压设施未落下,与路中照明线路相挂,致线杆挂倒,造成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3月 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2013]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全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全玉犯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全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全玉驾驶自卸车沿荥阳市广武镇西苏楼村村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该货车大箱液压设施未落下,与路中照明线路相挂,将线杆拉倒,造成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2013年3月15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荥公交认字 [2013]第030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全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全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全玉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物质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全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 睿 审 判 员 张义苹 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子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