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志坡抢夺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6:34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初字第214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志坡,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2013年5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坡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坡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志坡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将骑电动车行驶至焦庄乡管庄村西距107国道路口两公里处的陈XX放置于车篮内的挎包抢走,包内有苹果4、诺基亚5230手机各一部及现金210元。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两部手机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陈述,证人郭XX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西平县公安局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被抢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志坡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苑林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