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光等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4:23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牟刑初字第39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于2013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443号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光和晏宾、黄志勇(二人已判刑)在中牟县黄河商场西邻的“华尔街”游戏厅玩游戏时,游戏厅工作人员不慎将其所玩的游戏机网线碰掉,被告人杨光遂伙同晏宾等人即以此为由挑起事端,对游戏室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黄志永的胳膊被游戏厅工作人员用刀划出一小伤口,晏宾便召集朱红升、姚胜、李海涛、王磊、姜彦伟、韩冰峰、校瑞峰(七人已判刑)等人来到该游戏厅,被告人杨光等人驱散游戏厅人员,致游戏厅长达五六个小时无法营业,朱红升等人以此要挟,要求游戏厅老板李金营支付现金1万元。被害人李金营迫于无奈,交给朱红升等人现金1万元后,又拿出500元钱让朱红升等人吃饭。被告人杨光等人每人分得赃款20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杨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光和晏宾、黄志勇(二人已判刑)在中牟县黄河商场西邻的“华尔街”游戏厅玩游戏时,游戏厅工作人员不慎将其所玩的游戏机网线碰掉,杨光伙同晏宾等人即以此为由挑起事端,对游戏室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黄志永的胳膊被游戏厅工作人员用刀划出一小伤口,晏宾便召集朱红升、姚胜、李海涛、王磊、姜彦伟、韩冰峰、校瑞峰(七人已判刑)等人来到该游戏厅,被告人杨光等人驱散游戏厅人员,致游戏厅长达五六个小时无法营业,朱红升等人以此要挟,要求游戏厅老板李金营支付现金1万元。被害人李金营迫于无奈,交给朱红升等人现金1万元后,又拿出500元钱让朱红升等人吃饭。被告人杨光等人每人分得赃款2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李金营对被告人杨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金营(曾用名李营)陈述,2009年大概4、5月份,我店里的店员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店里闹事,我回到游戏厅,见机器前坐着三个人,其中一个叫晏宾,还有个叫阳光,晏宾说啥机器光输钱。我知道晏宾是朱红升的手下,我就说再给你加点分,晏宾不同意,我一看这阵势就给我朋友吴红伟打电话,说朱红升的小弟在游戏厅,想找朱红升说说。我俩到朱红升家,朱红升不在家,回到店里见晏宾已经叫来十几个年轻孩,在游戏机上坐着,也不玩游戏,其他人也不敢玩,我就给朱红升打电话,说晏宾在我这儿,让他过来一趟。朱红升来到不知跟晏宾说了啥,然后到我办公室说,拿钱解决吧,我愿意拿5000元,朱红升和晏宾商量后说,最少得拿10 000元,最后我拿出10 000元,又拿出500元让他们吃饭。 2.同案犯姚胜供述,2009年夏天的时候,晏宾给我打电话,说他跟黄志永、杨光在“华尔街”游戏厅打架,让我过去。我赶到之后,见王磊、姜彦伟、韩冰峰、校瑞峰都在,晏宾说跟游戏厅的保安打架,黄志永的胳膊划了一个小口,我意识到晏宾想讹老板的钱。后来晏宾打电话,让我去晏宾食府吃饭,我到后见朱红升、晏宾、黄志永、杨光、李海涛等人都在,每套餐具下面压着二百元钱,朱红升给我一百元钱让我去买烟,饭后朱红升又领着我们去唱歌。 3.同案犯晏宾供述,当晚和黄志永、杨光在“华尔街”游戏厅玩游戏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将他们游戏机网线碰掉,就叫他们补上输掉的200多块钱的分,后双方发生冲突引起厮打,黄志永的胳膊上破了层皮,我就给姚胜打电话让他带人过来,很快姚胜、李海涛、张建军、王磊、姜彦伟、韩冰峰、校瑞锋等人先后来到游戏厅,不一会儿,朱红升来了,他问我怎么回事,我们三个就告诉了朱红升。朱红升就去李金营的办公室商量,最后李金营拿出一万元钱,另外拿出五百元让吃饭,吃饭时每人发了二百元。 4.同案犯校瑞峰、王磊、李海涛、姜彦伟、黄志永、韩冰峰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5.证人吴红伟证言,当晚李营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认识朱红升,说朱红升的几个手下在游戏厅闹事,我过去接上李营,给他说了朱红升的号码,打不通,又到朱红升家里,朱红升不在家,我俩就回到游戏厅,后来打通了朱红升的电话,朱红升去后,我说不是外人,你们说吧,最后李营给了一万块钱,还拿了五百让吃饭。 6.证人杜杰证言,当晚李信打电话说晏宾在“华尔街”弄事,我过去见晏宾、姚胜等一二十个人在游戏机位置上坐着,后来听说李营拿出一万块才算解决。 7.被告人供述,证明内容与同案犯宴宾证明内容一致,还证明我和朱红升叫去的人一起在游戏机旁边坐着,不玩游戏,意思是如果朱红升和游戏厅的老板不把黄志永受伤的事情说清楚,游戏厅不能做生意。 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金营辨认出被告人杨光就是参与敲诈其一万元的人。 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10 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杨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李金营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已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瑞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