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高伟与被告马书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41:10 |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西西民初字第44号 |
原告申高伟,男。 被告马书定,男。 原告申高伟与被告马书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宏钊独任审判,于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书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早已相熟,被告到原告门市购福利彩票赊欠款额于2012年3月4日在一起清算后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申高伟现金捌仟元整(8064元)马书定的借条。后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欠原告款项有借据为证,其依法应诚实守信、及时偿还。欠款不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0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 被告马书定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书定因在原告门市购买彩票赊欠款项经清算后为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申高伟现金捌仟元整 (8064元) 马书定 2012.3.4号。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拒不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书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申高伟现金人民币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书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宏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