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孙振松、张克鸽、黄巧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38:0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3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中央,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安,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郑中法,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殿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苑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松,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克锋,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鸽,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巧珍,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孙振松、张克鸽、黄巧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8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