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与张书峰、梁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36:36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二初字第663号 |
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大街。 诉讼代表人周国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峰,男,1979年10月3日生。 被告梁红军,男,1963年2月28日生。 原告荥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武信用社诉被告张书峰、梁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玲、被告张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书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书峰向原告借款9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贷款月利率10.95‰,逾期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由被告梁红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止2012年9月30日的利息。经原告催要,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三被告未予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书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7654.05元(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19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95‰计算为5584.5元,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95‰及加计罚息50%计算为2069.55元;自2013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0.95‰及加计罚息50%另计);被告梁红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张书峰辩称:贷款是被告所用,但被告现在经济很困难,无偿还能力,等有能力时偿还。 被告梁红军未提交答辩状。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申请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张书峰向原告申请贷款9万元。, 2、2012年3月20日《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及保证担保关系成立。 3、2012年3月20日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原告已履行贷款义务。 4、本金利息说明情况一份。 5、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张书峰、梁红军均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张书峰均无异议;被告梁红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质证,应视为认可。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书峰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书峰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95‰。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梁红军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由梁红军为被告张书峰借款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张书峰使用。此后,被告张书峰仅支付了从2012年3月20日至同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所欠的借款本金9万元及此后的利息经催要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张书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梁红军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19日被告拖欠的借款利息为(90000元×10.95‰÷30天)×170天=5584.5元;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拖欠的借款利息和罚息为【90000元×10.95‰×(1+50%)÷30天)】×42天=2069.55元。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书峰在其借款到期后,一直拖欠未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本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梁红军为被告张书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书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和罚息7654.05元,共计97654.05元。(自2013年5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对梁红军对被告张书峰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被告张书峰、梁红军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浩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红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