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建峰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31:08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37号 |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峰,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卫辉市城郊乡财政所向北关村拨付“村村通”补助款32588元,时任该村会计的被告人张建峰接到村党支部书记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通知后,随办理了有关手续并将该款取回,在付给道路施工方李玉群13000元工程欠款后,余款19588元给了李××,之后张建峰填写了支付“村村通”款32588元的支出凭证,连同施工方李玉群的13000元收据在该村账面予以报销,从中侵吞13000元。 被告人张建峰于2013年1月18日将侵吞的13000元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李××、李××的证言,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城郊乡会计工作站记账凭证、北关村委收款收据、农村信用社存取款明细表,退交非法所得票据,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峰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管理村集体财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张建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故公诉人及被告人均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张建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审 判 员 赵 晖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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