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秦培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冯彩霞、刘亚格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31:4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2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中央,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安,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郑中法,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培杰,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克锋,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世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殿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苑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彩霞,女,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格,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秦培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冯彩霞、刘亚格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七分公司、秦培杰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