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广辉与夏志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30:00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源民一初字第75号 |
原告张广辉,女,34岁。 被告夏志磊,男,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张广辉与被告夏志磊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张广辉未能提供被告夏志磊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查找不到被告夏志磊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张广辉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广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原告张广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磊 审 判 员 王新蕾 陪 审 员 曹耀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