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俊青与被上诉人李景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9:38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3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青。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 委托代理人王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斌。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 上诉人张俊青因与被上诉人李景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青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王勇,被上诉人李景斌及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新友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王书卿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安法网92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