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余孝秀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7:18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特字第00009号 |
申请人余孝秀,女。 申请人余孝秀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郭爱萍,女,郭爱萍系申请人余孝秀的儿媳。申请人儿子黄X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因故死亡,郭爱萍在丈夫黄X死亡后深受打击,导致精神失常,于2006年农历3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3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爱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儿子黄X于2006年农历正月初六因故死亡,儿媳郭爱萍于2006年农历3月17日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郭爱萍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郭爱萍为失踪人; 二、指定余孝秀为失踪人郭爱萍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 秀 芳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涂 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