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霖坤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5:46 |
|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霖坤,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霖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军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霖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周霖坤酒后驾驶豫GA915Q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辉市汽车站西路段时与梁××驾驶的豫GT4279号出租车相撞,造成梁××、周霖坤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霖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周霖坤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9.86mg/100ml,系醉酒。周霖坤酒后驾车行驶路程约500米。 案发后,被告人周霖坤已赔偿梁××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霖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梁××、何×的证言;卫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民事判决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霖坤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周霖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霖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8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秀丽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淑颖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