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国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24:33 |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密刑初字第41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小学毕业,住新密市平陌镇界河村寨坡2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3〕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国伟驾驶豫A7879K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槐下路翟沟村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相撞,后三轮摩托车又与在路边站立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及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伤一人,死亡一人、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国伟负事故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陈国伟于2012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伤一人,车损二台的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伟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国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伟已对死者家属和伤者进行了赔偿,且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国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军营 代理审判员 杨晓君 人民陪审员 曹 霖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