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孙现吉与被上诉人张伏增、李文吉、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19:45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吉。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伏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梅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风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青。 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松海。 上诉人孙现吉因与被上诉人张伏增、李文吉、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现吉及委托代理人申安明,被上诉人张伏增、李文吉,被上诉人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共同委托代理人原松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新友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吕建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黄 超
安法网924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