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靳松岭与陈爱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18:56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广民初字第41号 |
原告靳松岭,男,1975年12月18日生。 被告陈爱敏,女,1980年2月8日生。 原告靳松岭诉被告陈爱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松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10日婚生一子靳家康。被告于2008年5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但被告仍不回家。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爱敏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10日婚生一子靳家康。被告于2008年5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并生育有子女,但被告于2008年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靳松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其儿子可由原告靳松岭直接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靳松岭与被告陈爱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靳家康由原告靳松岭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靳松岭自理。待靳家康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责。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靳松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Ο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红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