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淼与任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17:44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初第620号 |
原告冯淼,女,1989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王文俭,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杰,男,1986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秀霞,女,成年。 原告冯淼诉被告任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丽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俭、被告任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照顾不周;被告及其父母还殴打原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原告的婚前财产海尔冰箱一台、被子六条和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格力分体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中的鸿尔达电动车一辆、格力太阳能一台归被告的所有。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均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 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17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3日婚生一子,取名任星翰。婚前、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冯淼与被告任杰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张晓丽
二Ο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红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