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石军平与上诉人汤阴县新万源量贩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05:46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军平。 委托代理人张晓红。 委托代理人郭鹏。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新万源量贩。 代表人杨新保。 委托代理人王云峰。 上诉人石军平与上诉人汤阴县新万源量贩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军平委托代理人郭鹏、张晓红,上诉人汤阴县新万源量贩委托代理人王云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段合林 审 判 员 毛晓燕 审 判 员 吕建伟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超
安法网92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