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德学与刘爱灵买卖合同申诉复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6:51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民申字第35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爱灵,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宋玉慧,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德学,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田德学因与刘爱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爱灵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爱灵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及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田德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爱灵不否认收到了被申请人田德学的货款,但称货物(铁粉)已以债权转让方式交付了货物,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货款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刘爱灵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爱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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