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跃立与黄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6:00:03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29号 |
原告应跃立,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黄磊,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应跃立与被告黄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在鑫苑小区承包了住宅楼 防排烟风管工程。双方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了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天工的形式,由被告发放工人工资,每天不低于8人进行施工,工人每天工资170元,每十天为一个工资发放日,被告应当按时发放工资,不能以施工慢、工期长等原因不按时发放工资,除工人工资外,被告另支付10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安排工人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2012年7月15日,被告按时与原告结算工资,但自2013年7月15日之后,被告拖欠工资。至2012年8月14日,被告累计拖欠工资51 000元及约定的10 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51 000元,支付所欠费用10 000元,共计61 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磊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应跃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卫青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