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田虎成诉被告王来根、郑国、杜黑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9:44 |
| 温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温民一初字第00031号 |
原告田虎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来根,男,成年,汉族, 被告郑国,男,成年,汉族, 被告杜黑旦,男,成年,汉族, 原告田虎成诉被告王来根、郑国、杜黑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田虎成向本院起诉时诉状上书写的被告杜黑旦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主体不明确。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虎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长军 审 判 员 王国平 人民陪审员 杨大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