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淼淼窝藏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5:53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西刑少初字第22号 |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淼淼(康艳秋),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韦文灿,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 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淼淼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淼淼及其辩护人韦文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康淼淼明知魏××(另案处理)等人有可能将祝××打死的情况下,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被告人康淼淼帮助魏××买新手机卡并留宿魏××至家中,第二天晚上魏××在被告人康淼淼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淼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西平县公安局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淼淼明知系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淼淼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淼淼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伟 代理审判员 张欣广 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