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田田与张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1:45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源民一初字第131号 |
原告刘田田,女,23岁。 委托代理人卢书威,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珂,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34岁。 原告刘田田与被告张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田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书威、赵珂,被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田田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11年3月24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20日婚生一儿子张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致使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童钦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磊辩称:,原被告小孩较小,为了家庭和睦,小孩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田田与被告张磊于2007年相识,于2011年3月24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20日,婚生一子,取名张XX。原告刘田田与被告张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现原告刘田田起诉离婚,被告张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刘田田与被告张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矛盾,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刘田田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田田与被告张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田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