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辉与王润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52:21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76号 |
原告赵辉,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 被告王润平,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赵辉诉被告王润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辉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赵XX。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现已分居一年多。2013年4月,被告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99号院15号楼13号房产出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被告没有工作,不利于子女抚育,且孩子一直由原告家人照料。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赵XX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具体的住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回原告赵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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