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4:45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安中执异字第6号 |
案外人连伟,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5号院3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唐子巷仁义佳苑1号楼。 本院在执行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国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连伟于2013年6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 依法进行审查。本案在本院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连伟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连伟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连伟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广 审 判 员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克亮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原保权 安法网923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