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军赢与靳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7 15:44:10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397号 |
原告张军赢,男,生于1985年8月22日。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强强,男,生于1987年7月11日。 原告张军赢与被告靳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吉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国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用一个月就还,并支付利息3000元。因原、被告关系一直比较好,就答应借钱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让原告写好借条,并要求将3000元利息也写上去,由被告签名按指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3 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3月13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3 0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13日,被告靳强强借原告张军赢现金10万元,承诺支付利息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军赢现金103 000元整 大写拾万零叁仟元整,借款人靳强强 2013年3月13日。后被告未予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承诺支付利息3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责任。被告承诺支付利息3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现金103 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军赢借款及利息十万零三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八十元,由被告靳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超杰 |
